□本報記婚禮顧問推薦者馬超本報通訊員夏倩
  丈夫擅自出售房屋並簽訂房產轉讓協議,妻子以不知情為由拒絕過戶,而不想吃啞巴虧的買房人將這對小夫妻告上法庭。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外接式硬碟判決,因妻子李某未在協議上簽字,且在訴訟中明確表示不願出售房屋,法院認定房產轉讓協議不成立。
  邵某和李某是夫妻關係。2013年6月,邵某將一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在中介登記出售。很快,周某看中了該房屋,並通過中介聯繫上了邵某。周seo某稱,當時邵某出示了房屋產權證和其妻子的共有權證,並且該房屋的貸款已經還清。為此,兩人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邵某在協議甲方一欄里代其妻子簽了名。周某現場交付了兩萬元定金。
  定金付了,中介費也交了,但邵某卻遲遲未履台北婚禮顧問行房產轉讓協議。經多次協商未果,周某將邵某夫妻訴至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李某明確表示不願意出售房萬利多製冰機屋。李某稱,中介公司曾帶周某上門看房,其已經說過房子不賣了,且在與周某通話中也提出賣房系其丈夫的意思,自己沒有同意。
  面對李某的說辭,周某表示,邵某拿的證件齊全,其完全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是夫妻倆的共同意思表示,直到2013年7月中介公司告訴他才得知李某不願意出售房屋,到9月份正式確定對方不賣房了。
  周某認為,邵某和李某已經違約,要求對方雙倍返還購房定金4萬元,賠償其中介損失費2.5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後認為,當事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房產轉讓協議載明甲方為邵某和李某,故李某也是合同當事人之一,但李某未在該協議上簽字,且其明確表示過不願意出售房屋,所以該房產轉讓協議不成立。最後,法院判決邵某返還周某購房定金兩萬元。
  ■以案釋法
  夫妻家事代理應區分對待
  據該案承辦法官馬磊介紹,這是一起典型的家事代理糾紛。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馬磊表示,當涉及夫妻一方對外所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與承擔責任時,首先需要判斷該行為是否屬於日常生活還是非日常生活範疇。一般來說,涉及家庭柴米油鹽事務系日常生活,但如涉及住、行、子女教育等事務自然應夫妻互商互量。
  該案中,丈夫擅自出售房屋的行為不屬於日常生活範疇,應當認定無權處分,協議無效。但如果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其有理由相信該出售行為系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且其是善意購買人,則夫妻一方的出售行為構成表現代理,該售房行為就是合法有效的。
  (原標題:丈夫賣房妻子拒過戶買家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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